原標題:進出口檢驗監管——鋰離子電池篇
目前人類使用的能源主要分為可再生能源與不可再生能源兩大部分。其中不可再生能源是有限的且在采集和使用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污染;可再生能源可持續利用并且清潔,但產生介質的可控性不強,如太陽能不能在雨天正常使用。

為尋求一種存儲能源的方式解決上述問題,讓能源更好地服務于生活,鋰離子電池應運而生,廣泛應用于移動通信、數碼科技、電動汽車、能源存儲等領域,承載著人類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些關于鋰離子電池進出口及其電池進出口監管的知識。
1 鋰離子電池的結構

01 正極
正極的活性物質一般為錳酸鋰、鈷酸鋰或鎳鈷錳酸鋰材料,導電極流體使用厚度10~20微米的電解鋁箔。
02 隔膜
隔膜是一種經特殊成型的高分子薄膜,薄膜有微孔結構,可以讓鋰離子自由通過,而電子不能通過。
03 負極
負極的活性物質為石墨,或近似石墨結構的碳,導電集流體使用厚度7~15微米的電解銅箔。
04 有機電解液
有機電解液,通常使用溶解有六氟磷酸鋰的碳酸酯類溶劑。
05 外殼
電池外殼種類較多,分為鋼殼、鋁殼、鍍鎳鐵殼、鋁塑膜等。
2 鋰離子電池工作原理及優缺點

01 鋰離子電池的工作原理
鋰離子電池以碳元素材料為負極,以含鋰的化合物作正極,沒有金屬鋰,只有鋰離子存在,充放電的過程就是鋰離子的嵌入和脫嵌過程。在鋰離子的嵌入和脫嵌過程中,同時伴隨著與鋰離子等當量電子的嵌入和脫嵌(習慣上正極用嵌入或脫嵌表示,而負極用插入或脫插表示)。在充放電過程中,鋰離子在正、負極之間往返嵌入/脫嵌和插入/脫插,被形象地稱為“搖椅電池”。
02 鋰離子電池的優點

03 鋰離子電池的缺點

3 鋰離子電池的危害

01 鋰離子電池充電速度過快的時候,鋰離子的移動速度是有限的,一旦超出便會變得不穩定(如短路),進一步導致溫度過高,甚至發生燃燒爆炸。
02 鋰離子電池中含有的六氟磷酸鋰、聚丙二乙烯(醇)等化學物質,報廢的鋰電池如果處理不當的話,會對環境造成危害。
03 根據《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鋰離子電池進出口屬于9類危險品,聯合國編碼為3480。
4 海關對進出口鋰離子電池的檢驗監管要求

目前,鋰離子電池相關的HS編碼均已沒有檢驗監管條件,鋰電池運輸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
雖然鋰離子電池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但是鋰離子電池屬于危險貨物,仍須對包裝進行使用鑒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規定,鋰電池海運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鋰離子電池進出口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出口鋰離子電池聯合國編號主要為3480(3481、3536為安裝在設備或貨運單元中的鋰離子電池組,不予贅述),運輸名稱為“鋰離子蓄電池(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類別為9類,采用II類及以上包裝,特殊規定為188\230\310\348\376\377\384,包裝導則為P903\P908\P909\P910\LP903\LP904。
01 包裝形式
鋰離子電池包裝可采用桶、箱、罐等多種形式,常見的有紙箱、膠合板箱、木箱等形式。實際操作中,鋰離子電池進口采用紙箱包裝時,紙箱堆垛于托盤上,形成成組貨物,鋰電池運輸由叉車對整托進行集裝箱裝卸操作。

02 特殊規定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鋰離子電池需要滿足多項特殊規定和包裝導則的要求,鋰電池海運主要內容為預防電池在容器內移動或位置變化造成損壞;鋰電池運輸必要時安裝通風裝置;總重12KG以上的鋰離子電池要有堅硬的外容器,放置在托盤上,電極不得承重;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需在外部標記瓦特—小時比率等。
03 標記要求
內裝鋰電池和電池組的包件除以內裝物的正式運輸名稱或聯合國編號做出標簽或標記外,鋰電池海運還需要進行兩種標記,分別是9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標記與鋰電池標記。鋰電池物流標記應顯而易見、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顯減低效果。

5 鋰離子電池出口不合格案例
01 出口鋰電池單件毛重不合格
2020年11月,某關關員對一批申報出口的鋰電池包裝進行使用鑒定時發現,鋰離子電池出口貨物紙箱包裝單件最大限重22千克,經現場稱重單件貨物的實際毛重為22.3千克,鋰電池物流超過包裝允許的最大限重。
02 出口鋰離子電池組產品無瓦特-小時容量標記
2021年3月,某關關員對一批申報出口的鋰離子電池組(申報品名為儲能系統230P)進行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時發現該鋰離子電池組產品上無瓦特-小時容量標記,鋰電池物流不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第3.3章第348條“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電池需在外部標記瓦特-小時比率”的規定。
03 電池包開關保護不到位
2021年1月,鋰電池海運某關關員在對一批出口電池包進行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時發現,此鋰離子電池出口包在運輸過程中很容易觸發電源開關使電源處于開機運行狀態,鋰離子電池進口貨物在運輸途中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鋰電池物流不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中包裝規范P903“其包裝方式必須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相關要求。
04 空運移動電源產品荷電狀態不符合規定要求
2021年6月,某關關員在對一批空運出口產品進行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時發現,該批貨物為鋰離子電池芯,額定功率為37Wh,根據《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規定,鋰離子電池進口該批貨物空運包裝說明為應為965,IA,僅限于貨機運輸。經現場核實該貨物荷電狀態,顯示荷電狀態大于50%,不符合《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規定產品交付運輸時荷電狀態不超過額定容量30%的要求。(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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